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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19/12/12社會處

109年度花蓮縣「身心障礙者愛心計程車隊補助」實施計畫甄選作業須知

一、依據:109年度花蓮縣身心障礙者愛心計程車隊補助計畫。

二、目的:本府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更方便、更多元的交通優惠措施及交通 服務選擇,將結合現有交通資源,有效媒合身心障礙者乘車需求,透過評選機制,招募優良的計程車,組成愛心計程車隊,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多元且適切的大眾運輸服務,使「搭乘計程車」成為便利身心障礙者外出之交通服務,藉由愛心計程車來彌補大眾運輸工具及復康巴士的不足。

三、辦理期程:自簽約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四、計畫執行地點:本縣境內。

五、辦理單位資格:
  (一)車隊(行)須設立登記於花蓮縣,具有關單位核發足以證明設立之文件
  (如公司執照、行業登記證、執業證明、政府或其他授權機關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置之證明文件等)。
  (二)車隊(行)須提供20台車輛架設驗票機。
  (三)計程車車隊派遣車輛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受補助車輛車籍須為花蓮縣 (參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附表七「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劃分」花蓮縣營業區)。
  (四)參與之駕駛人須經警政機關素行查核,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規範之情形且執業登記證狀態正常者,始可參與本計畫。
  (五)有關車隊(行)車輛型式及車齡規範等其他項目納入愛心計程車隊評選作業評分項目。

六、 計畫內容需包含:
  (1) 計畫目的
  (2) 辦理單位
  (3) 服務對象(應包含預計服務人數)
  (4) 相關服務經歷
  (5) 實施地點
  (6) 實施時間(應敘明實施起迄日期)
  (7) 服務內容(含服務流程)
  (8) 相關紀錄格式(含派車紀錄表及相關統計表等)
  (9) 人力配置(含派遣車輛、人力)
  (10) 經費概算(須符合計畫規定)
  (11) 預期效益
  (12) 其他:申請單位有助於方案執行之書面資料。

七、 補助金額:
     本案招募兩個車隊(行)承作,經費共計有刷卡設備費新台幣(以下同)
     20萬元(補助單位自行裝設),宣導費5萬元,行政管理費16萬8,000     元,清分費2萬1,096元(每筆車資交易1%計算),共計43萬9,096元。

八、 計畫送達期限:
  (一)108年12月20日(五)下午5時止。
  (二)以公文函送或親自送達(計畫資料1式4份),逾時不受理。
  (三)資料送達地點:970花蓮市府前路17號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收。
  【封面請註明:投遞社會行政科「身心障礙者愛心計程車車隊補助計畫」。】

九、 甄選會議:
  (一)時間:再行通知。
  (二)地點:本縣社會福利館301會議室。

十、 評選流程:
  (一)評選會議:
  1.依據單位報到先後,決定簡報之優先順序及時間。
  2.依排定之順序由各單位代表向評選委員簡報及答覆評選委員詢問。(簡報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時間終止前3分鐘按1短鈴,終止後按1長鈴。簡報完畢後,由評選委員提問,由送件單位回答。)
  3.送件單位向評選委員簡報及答詢後,即請離席。
  (二)委員評分、計算結果後,即宣布優勝單位,於行政程序完備後公佈於本府全球資訊網及本處首頁。

十一、 評選標準:
  (一)評選委員依評審項目表(如附件一)之配分評定(滿分100分),合格分數75分;如半數(含)以上之委員評分未達合格分數之單位,
不得列為優勝對象。
  (二)以總評分最高者為優勝,預計招募兩個車隊。

十二、 附件資料:甄選評審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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