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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1/03

【轉知】人民團體辦理會務、業務如有涉及兩岸交流事項,應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轉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台內團字第1130287990號

 

主旨: 有關人民團體辦理會務、業務如有涉及兩岸交流事項,應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惠請轉知所轄人民團體,請查照。
說明: 近年來兩岸團體交流事務頻繁,然有部分中共統戰組織藉人民團體名義招攬民眾赴陸旅遊接受招待,進行不正利益統戰活動,嚴重違反民主自由的結社精神。基本上,從事兩岸人民團體交流應符合規範,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進行,展現臺灣公民社會特色,增進兩岸人民相互瞭解,因此,倘人民團體交流活動如涉有使用攏絡、動搖和收買的方法,國人應務必謹慎小心,避免觸犯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及兩岸條例等法令,請轉知所轄人民團體倘從事兩岸交流,應恪遵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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