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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
資遣通報法令依據: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什麼情況要通報?
當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等規定事由,向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
通報期限:
一、一般情況:雇主資遣員工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
二、特殊情況(請於通報函備註事由):
(一)員工任職未滿10日→離職日起3日內通報
(二)因勞資雙方對離職原因有爭議,向本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而達成調解成立→調解成立當日起3日內通報
(三)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件→離職日起3日內通報
向誰通報?
向勞工實際工作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
例:勞工實際工作地在花蓮市,應向花蓮縣政府及花蓮就業中心通報。
10日前通報如何計算?
以員工在職最後一日之隔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依曆向前逆算10日(含),為雇主應辦理資遣通報日數之末日。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延至以該日之次日(含)為末日。
例:勞工離職日為113.1.9,最慢應於113.1.1通報,但該日為國定假日,可順延至113.1.2通報
註:離職日=在職最後1日=勞動契約終止日=薪資結算最後1日=年資結清最後1日=勞健保轉出日(當日離職、當日辦理轉出)。
如何通報?
一、線上通報:報請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台灣就業通-資遣通報系統(https://layoff.ejob.gov.tw/)進行通報
二、紙本通報:請至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業務資訊-勞政業務-資遣通報下載「資遣員工通報名冊」,以掛號信件寄送或親送(本名冊一式3份,一份寄花蓮縣政府(正本)、一份寄花蓮就業中心(正本)、一份事業單位留存)。實際通報日期以雇主列冊函報縣市主管機關日期為準,雇主親送資遣通報名冊則以機關收文日期為依據。
罰則多少?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諮詢專線: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 03-8227171#390或#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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