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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福利
婦女福利2023/01/07婦幼科

花蓮縣婦女生育補助

花蓮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婦女福利、推展婦女福利工作,特訂定本計畫。
二、申請婦女生育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達一年以上。
(二)新生兒已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三、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四、生育補助申請事宜及發放程序如下:
(一)生育補助採分期發放方式辦理,於新生兒出生完成申請後發給第一期補助款新台幣二萬元,其餘補助款新台幣八萬元,自新生兒滿一歲起至滿四歲止,分四年按年發給,每年發給新台幣二萬元。申請人及新生兒自請領第一期補助款之日起至第五期補助款發放完畢止,應持續設籍本縣。
(二)凡符合本計畫補助資格之對象,得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身分證及印章向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生育補助,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具正當理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惟最遲不得超過一年。
(三)前款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雙方身分證、雙方印章、生育婦女機構金融機構存摺及委託書辦理。
(四)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依民法繼承順位適格申請人代為申領。
(五)未具我國國籍之生育婦女,由配偶為受領人,或經認領登記新生兒之生父為受領人,需設籍花蓮縣達一年以上。
(六)符合補助資格之對象,應於新生兒每年滿一歲、二歲、三歲、四歲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持申請表、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申請人與新生兒之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應為詳細記事)、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及印章,向本縣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權利,不得要求追溯補發。戶政事務所應於第二期至第五期補助款發放前查核申請人及新生兒戶籍資料,符合規定者,始予撥付補助款。補助款以匯款方式存入生育婦女金融機構帳戶;無法匯入者,由戶政事務所協助領取。
(七)生育補助款原則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撥付,申請期限跨越會計年度者,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依規定辦理撥付。
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計畫所需表件由本府另制定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補助款;已發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人資格與本計畫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
(四)因誤發或溢領經查屬實。
八、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承辦人:社會處婦幼科林小姐 聯絡電話:03-8228995轉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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