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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福利
婦女福利2023/01/07婦幼科

花蓮縣婦女生育補助

花蓮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婦女福利、推展婦女福利工作,特訂定本計畫。

二、申請婦女生育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達一年以上。
(二)新生兒已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三、每育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四、生育補助申請事宜及發放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本計畫補助資格之對象,得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身分證及印章向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生育補助,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具正當理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惟最遲不得超過一年。
(二)前款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雙方身分證、雙方印章、生育婦女機構金融機構存摺及委託書辦理。
(三)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依民法繼承順位適格申請人代為申領。
(四)未具我國國籍之生育婦女,由配偶為受領人,或經認領登記新生兒之生父為受領人,需設籍花蓮縣達一年以上。
(五)本縣婦女生育補助款,由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匯款方式存入生育婦女金融機構帳戶,倘無法匯入由戶政事務所協助領取方式。
(六)當年度生育補助款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時領取完畢,逾期不補發。

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計畫所需表件由本府統一制定之。

七、不符合申領資格兒領取生育補助者,應由原發放補助款之戶政事務所辦理追回。

八、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承辦人:社會處婦幼科簡小姐 聯絡電話:03-8228995轉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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