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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監護暨收出養服務
兒少監護暨收出養服務2025/02/03婦幼科

花蓮縣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暨相關服務

一、收養、出養定義
1.收養
又稱領養,是經過法律裁定程序,讓無直系血親關係的雙方建立相當於有血緣、永久性的親子關係。
這是一種替代機制,讓原生家庭無力撫養的孩子能在另一個穩定長久的收養家庭中長大,也讓想要孩子的人有機會當父母。
收養關係一旦成立,包括監護權、繼承權、撫養權等生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將一併喪失,在法律上視同陌生人;相對地,收養人則因收養而取得視同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
2.出養
相對於收養一詞,指孩子的生父母透過法律的程序轉移父母的親權,是一種永久性替代原生家庭照顧孩子的方式;
當孩子的收養程序完成時,收養人的法定父母身份即已正式成立,而生父母將終止與孩子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二、收出養服務宣導
依據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自101年5月30日起,除了一定親屬之間收養或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收養兒童及少年都必須透過經政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代為辦理。
另外,為保障兒童少年最佳利益,參考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當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以往收養人可私下與出養人約定好後至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裁定後,收養契約即可成立。
但新法施行後,除了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相當者,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亦即繼親收養)外,出養人及收養人均應委託經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收出養,無法再以私下約定方式進行,以保障收出養人及被收養兒童的權益,另外,法院認可收養前,可以請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以保障被收養兒童的權益。

三、如何收養或出養兒童及少年?
依據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自101年5月30日起,除了一定親屬之間收養或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收養兒童及少年都必須透過經政府許可的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辦理。另外,為保障兒童少年最佳利益,參考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亦規定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四、花蓮縣收養人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課程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 17 條第三款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收養人得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供法院認可之參考,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
對於收養家庭而言,除了充實收養家庭對辦理收養之準備度外,亦協助收養人面對收出養權益、親職教育及身世告知可能發生的問題及擔心。
因此,本府委託從事收出養服務經驗豐富的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開辦收養人親職準備教育,提供您多樣化的收養親職課程與諮詢。
相關課程內容請洽:
兒褔聯盟花蓮工作站
聯絡電話:03-8226239轉303
地址: 花蓮市莊敬路156之1號

五、上述本縣民眾如有疑問請洽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科 聯絡電話:03-8228995轉2023 陳社工   地址: 花蓮市府後路2號(婦幼親創園區)
兒童褔利聯盟花蓮工作站 聯絡電話:03-8226239轉303   方社工   地址: 花蓮市莊敬路156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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