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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照顧服務
個人照顧服務2019/10/07社會福利科

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服務

服務對象

家庭托顧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上且無下列各款之一之身心障礙者。但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接受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

2、接受日間照顧、居家服務或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

3、聘僱看護(傭)。

4、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教育費用補助。

服務內容

家庭托顧服務員於其住所內,提供服務對象身體、日常生活及安全性之照顧服務。但不包括照顧其身心障礙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

1、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相關服務。

2、生活照顧服務:提供文書、膳食備餐、文康休閒、協助參與社區活動及其他相關服務。

3、安全照顧服務:注意異常狀況、緊急通報醫療機構、協助危機事故處理及其他相關服務。

4、每位家庭托顧服務員服務人數含其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不得超過三人;除其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外,每日收托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並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

申請窗口

​1、須經本府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建議使用,方可提供服務;本府依需求評估結果為準。
2、倘若未經本府身心障礙需求評估通過者,需逕至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覆作業,依申覆結果提供適切服務。
3
、相關申請流程可諮詢社團法人花蓮縣幸福協會,電話:03-8461360

應備文件

申請者應備齊下列資料,向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請
1、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結果異議申覆書及委託書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
、低收入戶或身障生活補助費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申訴窗口

致電本府承辦人。電話:03-8227171分機382、03-823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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