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家庭托顧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上且無下列各款之一之身心障礙者。但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接受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
2、接受日間照顧、居家服務或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
3、聘僱看護(傭)。
4、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教育費用補助。
服務內容
家庭托顧服務員於其住所內,提供服務對象身體、日常生活及安全性之照顧服務。但不包括照顧其身心障礙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
1、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相關服務。
2、生活照顧服務:提供文書、膳食備餐、文康休閒、協助參與社區活動及其他相關服務。
3、安全照顧服務:注意異常狀況、緊急通報醫療機構、協助危機事故處理及其他相關服務。
4、每位家庭托顧服務員服務人數含其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不得超過三人;除其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外,每日收托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並不得提供夜間住宿服務。
申請窗口
1、須經本府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建議使用,方可提供服務;本府依需求評估結果為準。
2、倘若未經本府身心障礙需求評估通過者,需逕至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覆作業,依申覆結果提供適切服務。
3、相關申請流程可諮詢社團法人花蓮縣幸福協會,電話:03-8461360
應備文件
申訴窗口
致電本府承辦人。電話:03-8227171分機382、03-823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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