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計程車車行 (隊)須合法設立登記,具有關單位核發足以證明設立之有效文件(如公司執照、行業登記證、執業證明、政府或其他授權機關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置之證明文件等)。
(二) 計程車車行(隊)之受補助車輛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區域須含花蓮縣 (參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附表七「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劃分」花蓮縣營業區)。
(三) 計程車車行(隊)須提供合法上路車輛架設刷卡機設備及張貼辨識貼紙,且計程車車行(隊)之受補助車輛應依甲方提供之公版格式張貼車貼。
(四) 參與本計畫之駕駛人須透過甲方經警政機關素行查核,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規定之情形且執業登記證狀態正常者,始可參與本計畫。
(五) 參與本計畫之駕駛自116年1月1日起,應接受本府之違規查核。凡經查證屬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查獲之日起1年內不得參與本計畫:
1.盜領本計畫補助款項(含車資補助款及駕駛承作獎勵金)。
2.溢領本計畫補助款項達新臺幣1萬元(含車資補助款及駕駛承作獎勵金)。
3.違反刑法規範且事證明確。
(六) 參與本計畫之多元化計程車駕駛人須另經公路主管機關確認,無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情形者,始可參與本計畫。
(七) 計程車車行(隊)之受補助車輛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八) 計程車車行(隊)之受補助車輛(含多元化計程車)應裝設計費錶,並依跳錶金額收費。
(九) 計程車車行(隊)應於系統辦理使用者帳號開通,並將車輛及駕駛名冊建置於系統(含駕駛姓名、執業登記證號、車牌號碼、服務區域、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車輛年份、類別、是否共駕等)。
(十) 有關車行(隊)車輛型式及車齡規範等其他項目納入敬老愛心計程車隊評選作業評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