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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就業歧視業務
防制就業歧視業務2019/10/08勞資科

防制就業歧視就業平等圖文漫畫文宣

就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僱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 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 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份為由,予以歧視;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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