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發起或辦理勸募活動是否須經過申請?
l 是的,而且必須在勸募活動開始前21天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Q2:如果不能在勸募活動開始前21天提出申請,那麼勸募活動還可以辦理嗎?
l 不可以,活動必須展延。
Q3:那些單位具有勸募主體身份,可以發起勸募?
l 公立學校。
l 行政法人。
l 公益性社團法人。
l 財團法人。
Q4:個人或公司可以發起募款活動嗎?
l A4:個人與公司不具備勸募主體身份,不可以進行募款活動。
Q5:發起勸募活動應向那個單位申請?
l 應向募款活動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u 於本(花蓮縣)辦理勸募活動時,請向花蓮縣政府社會局救助課申請,電話: 03-8225178,救助科承辦。
u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許可,電話:(02)85906623轉6621。
Q6:勸募所得是否有限定用途?
l 辦理勸募活動以舉辦下列事項為限:
u 社會福利事業。
u 教育文化事業。
u 社會慈善事業。
u 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u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Q7:申請勸募需檢具那些文件:
l 申請表。
l 勸募活動計畫書。
l 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
l 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書及理事會或董事會會議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會議紀錄。
l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勸募收據樣張、當屆理監事名冊及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年度預決算公文等)。
Q8:勸募活動辦理期間是否有限制?
l 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1年。
Q9:辦理勸募活動之所得,是否要專戶儲存?
l 是,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7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Q10:勸募活動募得之經費,是否可以全數作為勸募活動之支出?
l 不可以,依照公益勸募條例的規定,募款金額在1千萬元以下時,可將募款所得百分之十五作為募款活動之支出。
Q11:勸募結束後應檢具哪些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徵信?
l 勸募團體應於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檢具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等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並將捐款人姓名、捐贈年月及金額,以公告登報或印發徵信錄方式辦理徵信。
Q12: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畢後,勸募團體應如何辦理結案?
l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畢後30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Q13:違法之勸募活動是否可加以處罰?
l 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製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