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補助
人民團體補助2023/12/05社會處行政科
公告人民團體補(捐)助補助資訊
公告補助資訊
主旨:公告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辨理每年年度「人民團體補(捐)助」,請符合資格之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自每年11月1日起至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 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瓣理。
依據:依據「花蓮縣政府推展杜會褔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目的: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及分配社會福利資源,並輔導及鼓勵鄉 (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法人機構、團體或學校推展花蓮縣各項社會福 利工作或服務事業,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自每年1月1日起至每年11月30日止。(計畫活動前一個月)
(二)補助對象:本府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
(三)一般補助標準:(1)一般活動:對於同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 萬元為原則。 (2)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 團體、經本府許可立案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同業 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計畫具公益性 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依本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四)補助項目:社團活動補助原則之第一項規定辦理。
(五)補助金額上限及審查方式:依據花蓮縣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笫14條笫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笫14條笫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達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
三、檢附「花蓮縣政府推展杜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申請單位聲明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