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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業務
性別平等業務2022/01/19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新規定、相關子法、解釋令自111年1月18日起施行
-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第15條、第19條、第40條並刪除第22條規定,業經行政院111年1月17日院臺勞字第1110001084號令,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條文)1份。
-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業經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4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條文)1份。
- 「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業經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1649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1份。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條文)1份。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令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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