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視障按摩據點新設及經營輔導補助計畫
一、依據:勞動部111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111年花蓮縣政府視障按摩據點新設及經營輔導補助計畫。
二、目的:針對本縣私人視障按摩院、視障按摩小棧(駐點)提供經營輔導及裝潢、設施設備補助,以改善經營情況及環境,使視障按摩師收入穩定。
三、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四、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 私人視障按摩院(店):
1.申請人應持有按摩技術士證或本縣按摩執業許可證,且於本縣有實際經營視障按摩院(店)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2.申請日前3年內未領有政府機關自力更生創業補助或本計畫設施設備之補助者。
3.申請人申請時未擔任申請案以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受僱情事。
4.若為2人以上合夥經營者推派其中1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
(二)視障按摩小棧(駐點):
1.經營視障按摩據點之法人或團體。
2.本府輔導設置之按摩小棧(駐點),排班之視障按摩師須取得勞動部按摩技術士證照。
3.申請日前 3 年內未領有政府機關自力更生創業補助或本計畫設施設備之補助者,惟於不同據點經營者不在此限。
五、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依據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之補助項目及標準辦理。(附件1)
(二)私人視障按摩院(店)、視障按摩小棧(駐點):視障按摩師4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5至6人者最高補助25萬元,7人以上者最高補助30萬元。
(三)私人視障按摩院(店)需負擔補助款20%經費。
六、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當年5月31日止。
七、申請應備文件:
- 私人視障按摩院(店):
- 按摩據點設備補助申請表(附件2)
- 申請人證件及勞保明細黏貼表(附件3)
- 裝潢及設施設備補助需求表(附件4)(請附估價單)
- 切結書(附件5)
- 按摩院(店)內按摩師名冊及按摩技術士證照各1份(附件6)
- 經營視障按摩小棧(駐點)之法人或團體:
- 按摩據點設備補助申請表(附件2)
- 法人或團體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等文件影本
- 排班按摩師名冊(含按摩技術士證影本)、近3個月排班表
八、審查方式:
(一)審查程序:申請人或單位(以下稱申請者)備齊相關表件後,送交本府進行書面初審,資料不齊全者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補件,逾期不補件者視同放棄。
(二)實地訪視:申請文件初審合格者,由本府安排輔導小組前往據點實地訪視,針對營運管理、行銷宣導、按摩技術提升或環境設備、裝潢更新等給予建議。
(三)審查原則:
- 由本府聘請學者專家組成本計畫輔導小組召開補助審查會,依申請案件經營績效、營業面積、符合補助資格之按摩師人數、同一時間排班視障按摩師人數等項目審查,針對申請案件內容逐一討論後核定審查結果,並函文通知申請者。
- 以未申請過本計畫之按摩院、按摩小棧(駐點)及能配合本府輔導措施納入補助審查考量。
(四)核定補助: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請申請者依核定之項目及金額自行購置。
九、請款核銷:
- 申請者接獲本府審查結果核定函後,始得依核定補助項目進行裝修施工或購置設備,並應於核定函所定期限前完成。如因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完工核銷者,應先檢附「完工延期申請書」報備本府同意後辦理。
- 申請者於完工後檢附發票或收據(買受人需為申請者,發票日期需符核定函所定區間)、購置設備或裝潢施工前後之照片(裝潢地點須為受補助按摩據點之營業場域)、申請者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領據,送本府辦理核銷。
- 補助購置之設備應標明「111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及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字樣。
- 核銷文件經本府查核無誤後,將補助款項撥入申請者帳戶。
十、輔導及查核:案件核銷結案後,本府不定期派輔導員實地訪查補助經費運用及改善情形,持續追蹤輔導至少1年。
十一、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原核准補助,停止發給設備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查核。
- 執業場所設置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 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或物品,移作他用,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 虛報、浮報或不實申領補助者。
- 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 私人按摩院負責人自申請日起至核定補助後1年內有擔任申請案以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受僱情事。
十二、注意事項:
- 所補助購置之設備歸屬受補助人(單位)所有及保管,僅供營業使用,不得移作自宅或私人使用,補助購置之設備請依財產相關法規妥善管理使用。
- 如有未盡事宜,依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計畫公告後實施。
【業務聯絡人:勞資科彭頁旗,電話03-8227171分機318、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