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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業務2023/05/12

轉知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

主旨:轉知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請查照。
 
一、為減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企業運作及人力調配之影響,讓雇主可及早因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二、有關「10日前」之計算方式,以受僱者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之次日起,依曆計算至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始日之前一日止。例如: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之始日為5月15日,則受僱者至遲應於同年5月4日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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