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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業務
性別平等業務2023/01/19

轉知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哺集乳時間)規定解釋令1份

主旨:轉知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哺集乳時間)規定解釋令1份(如附件)
說明:
一、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二、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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