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條件:當年度入住機構之住民,並符合下列各項,即可提出申請。
(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應入住依法設立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並符合該機構設立許可之收住對象及床位使用規定。前開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方案補助:
- 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者。
-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
- 112年1月1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並持續入住至補助計算期間之既有住民。
(三)
長照需要等級及資格認定:
- 長照需要等級應由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依照顧管理評估量表完成評估並以系統判定產出之長照需要等級為準。
- 以地方政府照管中心最新一筆有效評估結果為準,如已逾複評期限,應先完成複評。
- 採出院準備服務評估結果作為認定者,應於有效時限內(四個月內) 辦理申請及後續評估作業。
(四)
入住期間認列方式:
- 以補助年度內實際入住機構情形按月認列。
- 住民於當月實際入住日數達當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者,認列1個月補助,未滿二分之一者,當月不予補助。
- 入住日數以日曆天計算,出入機構天數採算進不算出。
- 以補助年度內符合資格期間之入住情形計算,且不得跨年度累計。
- 住民於補助年度內住院期間,如機構仍保留床位,原則上視為持續入住,得依本方案規定認列補助月數;惟當月住院日數達當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者,該月不列入補助月數認列。
- 入住日數由受理機關依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比對認列免附逐日佐證文件。
(五)
補助金額:
- 中、重度失能:每月最高15,000 元 。
- 既有住民:每月最高5,000 元。
二、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
(一) 資格認定條件: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領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且具身心障礙證明達中度以上者。
(二)
補助認列:
- 以地方政府核定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月份為準。
- 當月核定滿1個月者,核給當月加碼補助最高5,000 元;當月未滿1個月者,以入住日數達當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核給最高5,000元, 未達者不予核給。
三、同一補助月份不得重複申請
(一) 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領取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
(二) 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三) 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
(四) 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
(五) 已領取其他中央政府公告辦理之同性質住宿式補助者。
四、本縣申請窗口
(一)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
| 機構類型 |
電話 |
承辦人 |
地址 |
| 老人機構、身心障礙機構、榮民之家、東區老人之家等機構 |
03-8227171分機383 |
石小姐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社會處-福利科) |
| 一般或精神護理之家、住宿式長照機構等機構 |
03-8227141分機611 |
吳小姐 |
970花蓮縣花蓮市新興路200號(長照科) |
(二)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
| 電話 |
承辦人 |
地址 |
| 03-8227171分機383 |
石小姐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社會處-福利科) |
五、衛生福利部(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連結:
https://1966.gov.tw/LTC/mp-207.html
**未及於期限提出申請者,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