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式機構服務使用者補助方案
一、 補助條件:應同時符合下列各項
(一) 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
一般護理之家、
精神護理之家、
老 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譽國 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 資格、長照需要等級及入住天數:
1.具下列資格之一:
(1) 中、重度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且補助計算期間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180天以上。
(2) 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之既有住民,且112年1月1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至補助計算期間者,該期間延續且累計入住天數達180天以上。
2.入住天數計算方式:
(1) 入住天數以補助計算期間,實際入住機構天數計 (日曆天)。
(2) 出入機構天數採算進不算出。
(3) 補助天數計算以申請當日補助年度中之入住天數 予以核算,申請日之隔日起,剩餘入住天數該年度不再補助,且不得累計至下年度計算。
3.長照需要等級認定方式:經地方政府照管中心之照 顧管理專員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進行長照需要評估,並依系統判定產出長照需要等級;
具身心障礙 證明中度以上者,可比照長照需要等級4級以上申請本方案補助,免經評估。
二、 補助金額採補助年度 1 次性、定額發給,擇一資格、擇 一階段領取,補助金額如下:
| 補助資格 |
長照需要等級 |
補助計算期間 入住天數 |
補助金 |
| 中、重度失能 |
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 |
累計達180天以上 |
12 |
| 既有住民 |
1.未經評估
2.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 |
延續且累計達180天以上 |
6 |
三、 符合前點補助資格者,如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則逐 月檢核登錄於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中之每月入住天數,就住滿 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1萬元或5千元)。
四、 補助計算入住天數期間:自補助年度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五、 注意事項:
(一) 當年度曾經或已經具以下各款狀況之一者,本案不予補助:
1.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領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
2.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3.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
4.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
5.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且家長未付費者。
(二) 領取本方案補助後,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點第一款各目費用補助。
(三) 按「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住宿式機 構之服務使用者不適用該辦法之補助,爰領取本補助之住民不得使用前開辦法之服務。
(四) 符合補助條件之使用機構者,於申請日前已離開機構,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可由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
(五) 符合補助條件之使用機構者,於申請日前已歿者,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可由非住民本人之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
(六) 補助對象為機構住民,需為本國國籍之國民。
六、 申請、查詢、補件及審查程序:
(一)、 申請程序:
1.採申請制。
2.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
3.申請期限:
(1)第 1 階段:補助年度之7月1日至12月31日止
(2)第 2 階段:補助年度隔年之1月1日至3月1日止
(3)未及於上開 2 階段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4. 檢附文件:以下文件各1式1份
(1)填具申請書。
(2)基本資料:檢附使用機構者身分證、申請人身分證 (申請人若為機構簽約人時則需附)。
(3)入住機構契約書(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簽約日期等資訊之部分,不須提供整份契約書)。
(4)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
(5)申請人(或使用機構者)本人存摺影本等。
(6)其他:受理機關審核需要文件。
七、受理申請機關:申請人逕向補助年度最近 1 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八、 撥款程序:
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無誤者,依時程進行撥款。
*收件日期以本府實際收訖日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