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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具專區
輔具專區2021/01/01社會福利科
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費用補助
★先申請,等公文,後購買★
☆補助對象
設籍於花蓮縣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補助內容
詳如下方附件"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費用基準表"
☆補助三步驟
1、申請:民眾檢附所需文件(如附件"申請表單")至
(1)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已備妥(診斷書)評估報告書或免檢附(診斷書)評估報告書者。
(2)至輔具資源中心,尚未開立(診斷書)評估報告書者(免評估費,由本府補助)。
2、收到核定函後,始得購買輔具。
3、核銷:依需求擇一。
(1)檢附所需文件(如附件"核銷表單")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
(2)至本縣特約廠商(網址"https://reurl.cc/pm9zp4")辦理代償代墊服務。
☆應備文件
1、申請階段:
(1)申請表。
(2)國民身份證正本及申請人印章。
※若為委辦需備委辦人身份證及印章。
(3)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有效期限:開立日起3個月內
※若需開立診斷書者,請醫師註明建議申請輔具項目名稱
2、核銷請款階段:
(1)核定日起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發票或收據為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若為影本須填寫原因並蓋章。
(2)申請人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撥款至非郵局帳號將有手續費之相關問題,請申請人以郵局帳號為主)。
(3)本府社會處補助同意涵影本及核定項目表。
(4)輔具購買保固切結書(正本)。由廠商填寫,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起迄日期(含年、月、日)、售出價、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並依規定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5)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6)申請人使用輔具照片。(含1項輔具2張-輔具實物及申請人使用輔具現況,需標示申請人名字和拍照日期)
(7)其他文件請依據輔具補助標準表之規定文件。
☆申請注意事項
☑經本府核定後購買輔具始予補助,未經核定即自行購買輔具者,不予補助。
☑輔具需依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評估報告書購買,經複查與評估報告書不一致者,亦不予補助。
☑輔具須於核定生效日起6個月內完成購置及請款。
☑每人每2年可申請補助4項次。(項次計算依輔具基準表規定,含醫療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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