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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具專區2021/01/01社會福利科

花蓮縣身障生活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代償墊付」特約廠商專區

壹、注意事項

一、依據民眾取得之「身障生活輔具補助核定函」,以代償墊付方式,提供所需輔具購買或無障礙環境改善。

二、合約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代償墊付服務。

三、應依據「先核定後購買」之規定辦理,告知民眾正確輔具補助申辦流程,並協助連結相關資源。

貳、核銷應備文件(應於次月10日送至本府,請分別檢附核銷資料)

一、核銷申請書函

二、核定公文及核定表影本(正本由民眾留存)

三、輔具評估報告書(依核定項目提供)

四、輔具購買補助證明(如民眾1)

五、輔具照片(如民眾2)

六、環境改善補助證明(如民眾3)

七、建築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如民眾4)

八、環境改善照片(如民眾5)

九、輔具買賣保固切結書(如廠商1)

十、領款收據(由系統產出)

十一、請款清冊(由系統產出)

十二、輔具支出憑證黏存單(長照如廠商4、身障由系統產出)
※收據/發票若為影本,需敘述原因並由申請人/代理人蓋章。

※身障輔具廠商請款作業系統:https://icfws.sfaa.gov.tw/


參、查核機制

一、核銷前,本府提供抽查案件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進行檢核訪視(電訪或家訪),遇不符規定或輔具品項不正確等情形,予以退件,限期補正。

二、完成核銷後,本府提供清冊由本縣輔具資源中心進行檢核訪視(電訪或家訪)與滿意度調查,遇不符規定或輔具品項不正確等情形,函請合約廠商繳回請領款項。

三、若發生假冒、冒用、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等情形,本府將依據藥事法,蒐集相關事證,函送衛生局進行調查,並請合約廠商先行繳回請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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