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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業務2019/10/08勞資科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所定「正當理由」疑義

主旨:轉知勞動部函釋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所定「正當理由」疑義乙案。

說明: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本法)第16條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多數父母仍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爰加以規定。
二、復依本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立法理由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僱主仍得準其申請,爰為但書之規定。至「正當理由」之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三、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惟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照顧責任,並為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之過程,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僱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本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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