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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0/09/26

109年度花蓮縣導盲志工服務

109年度花蓮縣導盲志工服務
 
  • 計畫目的:藉由導盲志工服務,使視覺功能障礙者能主動並就近申請服務,透過志工服務媒合,解決視障者外出困難、滿足視障者生活所需及社會、經濟、文化等事務參與。
  • 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 承辦單位:社團法人花蓮縣持修積善協會。
  • 辦理期間:即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 服務區域:花蓮全縣。
  • 服務對象:居住本縣,18歲以上,領有第二類視覺功能障礙證明或合併有視覺功能障礙之身心障礙者,如有低視能特殊情形者另案認定。
  • 服務費用:免費。
  •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每週服務次數最多3次,每次最多3小時。
  • 服務內容:志工服務以一對一模式進行,以協助及輔佐為主,不為直接之協助,以達本計畫服務效益及目的。
  1. 陪同視障者接受生活重建相關訓練。
  2. 陪同就醫、辦理福利服務、外出購物,報讀、簡易文書、參與社交活動、休閒活動及社會參與等。
  3. 其他經協會評估之必要協助。
  • 申請方式與注意事項:
  1. 由身心障礙者主動提出服務申請,或社工員主動發掘,及接受相關單位轉介有服務需求之視障者。
  2. 社工員透過電話晤談、家訪蒐集視障者基本資料,說明服務進行方式與內容,針對視障者之服務需求,提供導盲志工服務。
  3. 服務原則每週服務次數最多3次,每次最多3小時,最少1小時。
  4. 申請者應考量外出交通工具與方式(志工不提供交通載送服務),以降低無法媒合情形。
  5. 申請者需於服務當日3天前提出服務申請,以利安排導盲志工服務,但有緊急需求者,經社工評估核可後,不在此限。
  6. 申請者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臨時取消服務,最晚應於服務前一日聯絡承辦人並確定取消。
  7. 服務務範圍限花蓮縣,視障者需自行負擔服務過程中所需之費用(如交通費、門票、診斷費及其他開支費用)。
  8. 依中央規定,不得為工作職場內之協助。
  • 聯繫方式: 社團法人花蓮縣持修善協會,電話03-8354611、0928-066793,賀小姐。電子郵件信箱:daofalight97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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