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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業務
性別平等業務2024/01/24

勞動部於113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30147567號令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為使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時,亦可獲得有關法律諮詢及扶助,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法律諮詢或扶助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1、明各地方主管機關為提供受僱者或求職者法律諮詢或扶助,得按年提出實施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後予以補助相關經費。(修正條文第二條)
2、定明法律扶助之要件及項目,並增列扶助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而致生活困難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修正條文第三條)
3增訂地方主管機關所提實施計畫,如有變更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修正條文第四條)
4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時,地方主管機關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修正條文第五條)
5為使計畫項目執行及成效得以統計,新增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於執行年度終了前,將執行成果及核銷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六條)
6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七條)
7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修正條文第八條)
8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所需之經費來源。(修正條文第九條)
9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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