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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最新公告2022/03/04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配合中央流行疫情防治政策,自111年3月1日起更新花蓮縣疫情警戒管制措施,請民眾落實遵循公告事項,嚴守社區防線。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111年2月24日記者會指示辦理。
二、公告事項:

  (一)外出時應全程配戴口罩,但符合以下情形者,得免戴口罩:

  1.  於室內外從事運動時。

  2. 於室內外拍攝個人/團體照時。

  3. 自行開車,車內均為同住家人,或無同車者時。

  4. 直播、錄影、住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5. 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如:田間、魚塭、山林)工作。

  6. 於山林(包含森林遊樂區)、海濱活動。

  7. 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8. 上述情形,得免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或準備口罩,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9. 外出時有飲食需求,得免戴口罩。

  10. 於指揮中心獲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例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支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獲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二)營業長所及公共場域(含交通運輸)應嚴格遵守實聯制、量體溫、加強環境清消、員工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三)賣場、超市、市場加強人流管制:依營業場所/公共場域防疫措施,不另要求人流管制;開放試吃。
  (四)餐飲場所嚴格遵守實聯制、量體溫、提供乾洗手設備及消毒用品。宴席開放逐桌敬酒/敬茶等社交互動。違反前述實聯制等措施者依法裁處並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不得提供內用服務。
  (五)違反本公告各項公告事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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