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司法院113年10月30日院台廳少家四字第1130401120號函辦理。
二、查司法院配合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
修正內容及該院最近相關函文,修正旨揭注意事項,並檢附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供參。
三、旨揭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第2點之1,明定家庭成員包含成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之當事人及其親屬。
(二)「民事保護令事件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法院篇」增
列至第15點第2項附件2。
(三)第19點修正序文及第5款、第7款,明定提供被害人及證
人友善安全出庭環境及無障礙等適當措施,以落實身心
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四)第25點第1項增訂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之聲請人為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得依聲請核發本法第
14條第1項第10款之內容;原第1項及第2項移列。
(五)因應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至第15款增列家暴被害人性
影像保護措施之保護令款項,增訂第26點之1至第26點之
3有關家庭暴力行為態樣及主文宜就可歸責相對人且能力
可執行部分之記載事項。
(六)增訂第27點之1有關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聲請之即時通知
作業,並修正本院113年5月24日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30400627號函之通知例稿(附件3至5),以符實需。
(七)第29點第2項修正明列法院製作對外公開之文書,係指應
公示送達之文書及應上網公告之裁判書。
(八)修正第35點及第39點,俾提示本法第32點擴大法院得命
羈押之範圍及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違反保護令罪準用本
法刑事程序之規定。
四、有關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聲請之作業流程,配合本注意事
項第27點之1及其附件3至5,修正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