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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1/06/22社會救助科

轉知內政部函示「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69條辦理。

二、按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其居住,
       亦不得因其有居家檢疫等情形而歧視其合法租屋權益;若違反者,
       依該法第69條規定可處最高15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三、房東應共體時艱協助房客,避免不當終止租約及要求搬遷;
       同時提醒房客,若受到房東不當對待,可即時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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