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人員居家管理及特約托育補助申請2019/10/07婦幼科
居家托育人員登記制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制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自103年12月1日起,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即托育人員),收費照顧3等親以外幼兒,應向本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登記,經審查合格者核發「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若未辦理登記並私自收托幼兒,依同法第90條規定,將裁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申請資格
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必須年滿20歲,以下資格可擇一進行登記:
(一)取得托育人員(保母)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托育人員核心課程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應備申請文件
(一) 托育人員於服務登記處所(如自宅)提供『在宅托育服務』,應備申請文件如下:
1. 登記申請書、切結書、同意書正本。
2. 至申請日起算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正本,需含以下檢驗項目
(1)一般體檢項目(例如:身高、體重、視力、血壓等),每家醫院一般體檢項目不同,只要有做一般體檢項目即可。
(2)結核病胸部X光、A型肝炎抗體(IgM Anti-HAV、IgG Anti-HAV檢驗)、傷寒檢查。
3. 以下資格可擇一進行登記
(1)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3)托育人員核心課程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4.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5. 最近3個月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請於背後標記姓名)。
6. 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一份
7. 自我評量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同時請先自行檢視40項環境檢核是否全數符合)
8. 同住成員之戶口資料(需包含托育人員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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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托育人員至兒童住所或其他指定處所提供『到宅托育服務』,應備申請文件如下:
1. 登記申請書、切結書、同意書正本,各一份。
2. 至申請日起算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正本,需含以下檢驗項目
(1)結核病胸部X光
(2)A型肝炎抗體(IgM Anti-HAV、IgG Anti-HAV檢驗)
(3)傷寒檢查
3. 以下資格可擇一進行登記
(1) 保母人員技術士證影本。
(2) 幼兒保育、護理或家政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影本。
(3)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影本。
4.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5. 最近3個月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請於背後標記姓名)。
6. 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一份
7.托育人員本身的戶口資料
※ 其他須書寫的表單,請至下方下載專區進行下載 ※
受理申請單位
花蓮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理申請案件及初審。
審核及發證單位
花蓮縣政府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地址:
花蓮市文苑路12號3樓(113年度花蓮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委託財團法人台東縣好事日常教育基金會辦理)
諮詢專線:
03-8242533、8242827
每周一至五 上午8:00至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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