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人員居家管理及特約托育補助申請2019/10/07婦幼科
居家托育人員登記制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制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自103年12月1日起,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即托育人員),收費照顧3等親以外幼兒,應向本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登記,經審查合格者核發「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若未辦理登記並私自收托幼兒,依同法第90條規定,將裁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申請資格
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必須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應備申請文件
(一) 托育人員於服務登記處所(如自宅)提供「在宅托育服務」,應備申請文件如下:
1. 登記申請書、切結書、同意書正本。
2. 至申請日起算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正本
(檢查項目需含結核病胸部X光、A型肝炎抗體(IgM、IgG)、傷寒檢查)。
3. 資格證明:(三擇一)
(1) 保母人員技術士證影本。
(2) 幼兒保育、護理或家政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影本。
(3)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影本。
4.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三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證件照)。
6. 三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7. 自我評量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
8. 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
(二) 托育人員至兒童住所或其他指定處所提供「到宅托育服務」,應備申請文件如下:
1. 登記申請書、切結書、同意書正本。
2. 至申請日起算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正本
(檢查項目需含結核病胸部X光、A型肝炎抗體(IgM、IgG)、傷寒檢查)。
3. 資格證明:(三擇一)
(1) 保母人員技術士證影本。
(2) 幼兒保育、護理或家政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影本。
(3)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影本。
4.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3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證件照)。
6. 3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受理申請單位
本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理申請案件及初審。
花蓮市文苑路12號3樓-113年度花蓮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委託財團法人台東縣好事日常教育基金會辦理
審核及發證單位
花蓮縣政府
洽詢電話
托育服務諮詢專線:03-8242533、8242827花蓮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每周一至五 上午8:00至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