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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建議活動經費補助
議員建議活動經費補助2024/07/23社會行政科

議員建議款活動經費補助及核銷

申請議員建議款補助社團經費申請注意事項及表格
一、補助對象

(一) 人民團體:經本府核准設立之人民團體。
(二) 社會福利機構:經花蓮縣政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核准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基金會:經本府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基金會。
二、依據法規
花蓮縣政府執行議員建議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三、受理申請期間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1個月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一) 函文
(二)議員申請人民團體補助建議書
(三) 活動計畫書
(四)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或利益迴避聲明書(利益迴避聲明書)
(五) 人民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書
(六) 其他視個案需要之相關文件
五、審核階段:
1、計畫執行需依原定日期、項目,如有變更,應事先報本府核備,本府已核給之補助項目,不得任意自行更改。
2、核定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畢十 五日內,檢附經費收支明細表、活動照片、參加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送本府憑撥,其支用單據等相關資料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隨時接受本府及審計室派員抽查,如有違法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如有違法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依規定追繳之。執行單位非原計畫申請單位或未依規定期限檢送核銷文件者,得廢止原核定補助。
3、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4、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5、計畫執行完畢時,執行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應按本府原核定之補助金額比例重新計算核發款項。
六、督導階段:
1、由本府督導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如因故須變更計畫日期或地點,應於辦理活動前陳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變更。
2、本府得不定期派員實地以抽查方式查核各受補助單位實際執行情形。
3、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或取消 補助,本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七、受理申請期間 :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二)申請期限於年度開始至年度結束前一個月,逾時不受理。
(三)於每月月初審核、簽辦。
八、補助標準 :
(一)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依個案需要核定之。
(二)申請單位申請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
(三)慶典有關活動、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慶生會不予補助。
(四)聚餐聯誼、旅遊、自強活動、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不予補助。
九、補助項目:
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誤餐費、撰稿費、講師鐘點費、交通費、保險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裁判費、 獎牌、獎盃、雜支等。
十、不予補助項目​ :
(一)各項活動之點心費、服裝費及工作人員津貼。
(二)各項活動紀念品、摸彩品、禮品、獎品、獎金。
十一、其他 :
(一)民間團體年度內未依人民團體法及章程規定運作會務者, 不予補助。
(二)補助計畫未執行者應全數繳回補助款。
  (三)未依計畫執行或經費支用不當者,應繳回未依計畫執行項 目及支用不當之經費。
(四)團體申請表件不全或不合規定者,應先補正後再函報本府 辦理。
  (五)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 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注意事項 :
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即利弊法聲明書)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笫14條笫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笫14條笫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達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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