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視障按摩師建構優質按摩服務環境,打造視障按摩師專業服務形象,加強其市場競爭力。
依據:
本府「115年度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規定辦理。
目的:
針對本縣視障按摩小棧(駐點)、私人視障按摩院提供經營輔導及裝潢、設施(備)補助,以改善經營情況及環境,使視障按摩師收入穩定。
申請期間:
本年度4月30日止。
資格條件:
- 已取得按摩技術士證,並經營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 經營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法人或團體。
- 經營視障按摩據點之個人,或數人採合夥經營者推派其中1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 持有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 自申請日起至核定補助後1年內均未擔任申請案以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受僱情事。
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單位),依照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補助原則:
補助對象申請日前3年內未領有政府機關自力更生創業補助或本計畫設施設備之補助,惟法人或團體於不同據點經營者不再此限。
補助項目:
- 依據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附表一)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之輔導及補助1.視障按摩據點新設及經營輔導補助之補助項目及標準辦理。
- 私人視障按摩院(店)需負擔補助款20%經費。
補助金額上限及審查方式:
- 本府辦理本計畫補助,每一據點最高補助經費,依經營績效、經營輔導建議、營業面積、符合補助資格之按摩師人數(具按摩技術士證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確實於該據點從事按摩工作,且未擔任申請案以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受僱情事)及同一時間排班視障按摩師人數等事項審查後核給,視障按摩師4人以下者最高補助20萬元,5至6人者最高補助25萬元,7人以上者最高補助30萬元,惟如有超過補助上限之必要者,得敘明理由併實施計畫提出申請。
- 由本府邀請專家學者至少3人以上組成輔導小組,針對補助對象所提出之改善需求計畫,給予營運管理、行銷宣導、按摩技術提昇或環境設備更新之建議,確認其於該據點有執業事實,若為個人住家者應有獨立之工作空間,並依建議提供裝潢、設施(備)之補助;針對新設案本府將派員實地勘查並召開輔導小組會議審查,並於新設後持續追蹤輔導1年。
- 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本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經費來源:就業安定基金/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申請方式:
洽詢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聯絡電話 03-8227171#318或319。
- 檢附「私人視障按摩院(店)-申請附件」、「視障按摩小棧(駐點)-申請附件」、「申請單位聲明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