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人員居家管理及特約托育補助申請2024/02/20婦幼科
花蓮縣準公共友善托育獎勵措施實施計畫
◎實施時間:114年1月1日起
◎對象:
- 本縣領有居家式托育登記證之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 本縣準公共私立托嬰中心任用之全職托育人員。
- 本縣安置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 本縣寄養家庭。
◎獎勵標準:
- 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保母):與本府簽訂準公共化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除衛生福利部準公共化獎助外,符合本府規定之原則,本府增額獎勵居家托育人員,依收托數每人每月獎勵新臺幣2,000元,每月最高獎勵4,000元。
- 準公共私立托嬰中心任用之全職托育人員:經本縣立案之私立托嬰中心並與本府簽訂準公共化契約就業之全職托育人員,本府增額獎勵每人每月4,000元整。
- 安置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保母):協助本府安置業務之居家托育人員,符合本府規定之原則,本府增額獎勵居家托育人員,依收托數每人每月獎勵新臺幣2,000元,每月最高獎勵4,000元。
- 寄養家庭:與本府或受託單位訂定契約之寄養家庭,符合本府規定之原則,本府增額獎勵寄養家庭,依收托數每人每月獎勵新臺幣2,000元,每月最高獎勵4,000元。
- 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資格之相關證照加給:與本府簽訂準公共契約並每月有實際收托之托育人員,符合本府規定之原則,依證照本府增額獎勵每人每月獎勵新臺幣2,000元。
◎標準原則:
- 申請獎勵金日前一年內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居家式托育服務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規定事項以及本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管理辦法。
- 申請獎勵金前通過業務單位考核:(1)本縣居家托育服務保母:通過本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托育服務環境及照顧品質評估獎勵金考核。(2)本縣安置保母及寄養家庭:通過本縣業務承辦相關規定之考核。
- 收托兒童年齡:收托或安置兒童實際年齡未滿2歲,因應準公共服務延長2至未滿3歲,始符合資格。
- 托育型態:(1)符合申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準公共托育費用補助申請之要件,以月為單位,每周送托時數達30小時以上。(2)本府家外安置業務之居家托育人員(保母)。(3)與本府或受託單位訂定契約之寄養家庭。
- 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保母):(1)收托日數15日以上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14日以下者不予獎勵。(2)收托3親等內兒童,不屬於本獎勵金申請對象,惟如另收托1名以上3親等外且有收費之兒童,即符合申請對象。
- 準公共私立托嬰中心任用之全職托育人員:當月在職天數15日以上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14日以下者不予獎勵。
- 安置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保母):收托以月為單位,每周送托時數達30小時以上。
- 寄養家庭:寄養日數15日以上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14日以下者不予獎勵。
- 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資格之相關證照加給同上方收托日數為原則。
◎申請方式:
- 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保母):向本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檢附受款人郵局帳戶封面,填寫相關規定同意書,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送至本府複審。
- 家外安置系統人員(居托人員、寄養家庭),由安置業務承辦協助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府審查。
- 準公共私立托嬰中心任用之全職托育人員:由托嬰中心協助向本府提出書面申請,檢附受款人郵局帳戶封面,填寫相關規定同意書,由托嬰中心送至本府複審。
◎審核及撥款方式:申請人於每年7月及隔年1月提出申請,經核定符合於1個月內匯入受款人之郵局帳戶。
◎聯繫資訊:
1.花蓮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電話:03-8242533,地址:花蓮市文苑路12號3樓)
2.準公共托嬰中心:
明星托嬰中心(電話:03-8576545,地址:花蓮市國興里建興街83號)
毛毛虫托嬰中心(電話:03-8537950,地址:花蓮縣吉安鄉勝安村北安街111號)
3.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科承辦游小姐(電話:03-8228995分機2025,地址:花蓮市府後路2號-婦幼親創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