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立案團體名冊社會行政科
條文:人民團體法第10條 主管機關得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供社會大眾查詢人民團體相關立案資訊。
理由:人民團體係以推展公共利益為目的之團體,考量當前網際網路資訊之普遍性,且為利社會各界更迅速查詢團體立案相關資訊,爰增列第三項規定,其所定網際網路方式,包含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官方網站,提供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名稱、類型成立日期、會址、連絡電話、理事長之姓名、……等資訊,以供社會大眾查閱。
人民團體名冊:https://hlsa-group.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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