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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6/05/01社會救助科

花蓮縣115年度「幸福花蓮」生活物資券公告

花蓮縣政府(下稱本府)115年度發放生活物資券(下稱物資券),減輕弱勢民眾生活壓力,讓民眾採購所需物資。

一、發放額度:由本府自行印製,符合資格者領取5張面額200元之物資券,總計1,000元/人。

二、發放對象:
     (一)於115331經系統匯出符合下列資格者:
          1.低收入戶(以戶發放)。
          2.中低收入戶(以戶發放)。
          3.領有本縣一點五至二點五倍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者(以人發放)。
          4.領有中度、重度或極重度等級身心障礙證明者(以人發放)。
          5.領有本縣一點五倍以下及一點五至二點五倍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以人發放)。
     (二)同時符合前項二種以上資格者,不得重複領取物資券。
     (三)凡接受公費或部分公費安置者不予核發物資券。

三、發放時間:
     (一)現場發放時間:11554日至115519,由鄉鎮市公所協助於本縣各鄉鎮市發放,發放時間及地點如附表。
     (二)補領時間:未能於發放時間領取,可在隔日起至115618日止(工作日),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領取,逾期未領取,不予補發。

四、領取方式:
     (一)持通知單:收到通知書的民眾,請攜帶已填妥資料並簽名蓋章的領取通知單及身分證件,依照通知時間及地點前往領取。本人無法親自領取可以委託他人,領取人及代領人皆需在通知書上簽章,並由代領人攜帶雙方身分證領取。
     (二)無通知單: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領取現場,經確認資格後得領取;委託他人者,代領人應攜帶雙方身分證及印章辦理補單。

五、限花蓮縣境內可消費之店家:全聯、愛買、統冠、家樂福、農會、1997-11,可消費之門市資訊請先詳閱。各店家亦配合提供各項優惠、活動及精美小禮品,數量有限,詳情依各店公告為主。

六、使用規定及限制:
     (一)民眾使用期限:使用1151031日止,逾期無效。
     (二)不得購買菸品、酒及檳榔。
     (三)不得以物資券兌換現金(含找零),亦不得轉售物資券,或以物資券購買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或將物資券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四)消費後原則不能退、換貨;惟基於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若屬瑕疵品可換貨。
     (五)物資券消費不開立發票;若民眾消費超過物資券金額,始開立超出金額之發票予民眾。
     (六)物資券領取後若遺失、毀損、被竊或被盜,不予補發。
     (七)物資券票券上切勿註記或劃記任何記號、圖案等,以免無法辨識。
     (八)花蓮縣政府保有生活物資券修改使用規定之權力。

七、諮詢電話:
     (一)物資券發放對象資格疑義:請撥打本府社會處救助科電話03-8227171,分機397~399。
     (二)物資券使用爭議:請撥打本府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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