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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專區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專區2024/01/12社會行政科

花蓮縣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巷弄長照站整合性實施計畫

  • 依據
  1. 老人福利法第18條、第27條
  2. 高齡社會白皮書
  3.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
  4.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
  5.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6. 衛福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
  7.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指標
  8. 花蓮縣推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原則
 
  • 目標
  1. 為有效運用本縣資源提升老人服務品質,達到行政管理效率及整合性服務。
  2. 連結社區資源,開發社區照顧服務人力,帶動社區動力。
  3. 結合相關福利資源,提供老人多元服務,增進老人社區參與,以提升其生活品質,建立社區照顧網絡,落實在地化、社區化服務。
  4. 以長期照顧社區發展之基本精神,提供老人社區化之預防照顧,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以達在地老化之政策目標。
 
  • 計畫實施期程
  1. 賡續辦理據點及社區長照站:自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新設立據點:自當年度4月1日至12月31日止。
  3. 升級成社區長照站:自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 辦理據點及社區長照站培力與發展多元服務:自當年度核定日起至12月31日止。
  • 執行單位
  1. 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簡稱社家署)
  2.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簡稱本府)
 
  • 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 申請程序:
  1. 申請時間:依當年度公告。
  2. 期間若經費用罄,本府得公告停止受理。
  3. 計畫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度12月31日。
  4. 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並於申請期限前函報本府。
  5. 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由本府電話聯絡或通訊軟體知會後,應於5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6. 未成立之新辦據點:經本府實地訪查及書面審查並通過新點評選者,請於指定期限內依申請據點應備文件函送本府進行審查。
  • 審查作業
  1. 申請單位所附資料應符合社家署與本府規定。
  2. 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3. 計畫以具延續性為優先;計畫執行範圍以資源稀少具開創性為優先。
  4.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核定結果將通知申請單位。
  • 注意事項:
  1. 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2. 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之情事,應繳回其補助款。
  3. 本計畫本府保有最後審查、調整及規範權,如欲中央政策或補助變更,得視情況調整計畫內容,單位應配合辦理。
  • 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設置巷弄長照站服務量能計畫
  • 辦理據點及社區長照站培力與發展多元服務計畫
  • 據點及社區長照站充實設施設備計畫
  • 本計畫所需相關申請、核銷及運作表單格式等由本府定之。
  • 本原則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另行補充規定,另依衛福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等規定辦理。
  • 附件依當年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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