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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2年4月11日勞職綜1字第1120005564號函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0條規定辦理。 二、若有參訓意願之本縣民眾,建請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所公告之依規定立案之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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