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依據
1.老人福利法第40-1條。
2.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6條。
二、計畫目的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針對居住於機構的弱勢老人無法發聲、尋求協助無門者,特別是無家屬之中、低收入老人,提供相關之倡導關懷服務機制,藉由培訓倡導關懷人定期拜訪探視,協助維護權益,並增進生活及照顧品質,保障老人之基本生活安全與品質。
三、計畫內容
服務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
服務區域: 本縣13個鄉鎮市
服務對象內容:本方案依序針對以下服務對象,提供倡導關懷服務:
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公費安置於老人福利機構者。
二、居住於老人福利機構,並符合下列指標之一者:
(一)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者。
(二)家庭(屬)支持薄弱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關懷需求者。
(四)經老人福利機構評估有關懷需求者。
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中低收入失能老人公費安置於住宿式長照機構、護理之家或榮民之家,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家庭 (屬)支持薄弱,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關懷需求者。
四、倡導關懷服務:
由委託單位媒合「倡導人」進入本縣縣內合法設立許可之機構實施關懷服務。倡導人提供服務對象多元支持服務,並透過照顧品質資訊公開化,維護其受照顧權益及改善照顧生活品質:
1.心理支持:傾聽服務對象意見,增進服務對象自尊。
2.社會支持:充權與鼓勵服務對象發聲,鼓勵表達自己的需求與參與其生活決策,並幫助無法發聲的服務對象,代表其表達意見。
3.提供資訊:提供服務對象照顧資訊,協助其了解自己的權益、應獲得的服務品質以及討論可行的選擇。
4.保障權益:維護服務對象權益與獲得應有的服務品質。
5.回應服務:從個人、組織與體制不同層面進行溝通與對話,即時回應服務對象需求,並協助改善問題。
五、委託單位
社團法人中華飛揚關懷協會
北區服務:田社工03-8235375#31
南區服務:林社工03-887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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