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2024/04/17
重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規定
一、按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合先敘明。
二、查民眾因就業需求、出國留學或工作、移民、結婚等因素,有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下稱良民證)之需求,觀察102至112年各縣市警察局核發良民證件數,顯示良民證申請需求逐年遞增,且申請目的又以國內就業需求為大宗,究其原因,係因現今雇主及民眾普遍誤解良民證係聘僱或求職時必檢附之文件,導致近年來良民證申請核發數量居高不下。
三、提醒事業單位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守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如良民證),以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