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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脫貧
自立脫貧2023/05/30社會處救助科

112年度「以工代賑」補助計畫

壹、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規定辦理。

貳、目的: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秉持「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原則,以積極之「脫貧」方案,協助低收入戶或高風險家庭中有工作能力者脫離貧窮困境,以保障國民基本生活。

参、運用單位:本府社會處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肆、補助雇用人數:
1.依本府年度預算及各鄉(鎮、市)公所需求數核定,原則每鄉(鎮、市)公所雇用1名,倘有餘額,得由其他有需求之鄉鎮公所申請運用之。
2.本府視經費執行情形增減人力。
 
伍、實施對象:本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年滿18歲以上,65歲以下有工作能力者,每戶以1人為限。

陸、雇用期限:
一、雇用方式:按短期人力雇用,由運用單位依符合條件者遴選。
二、雇用人員工作期間,原則以1年(12個月)為限,該雇用人員經運用單位考核表現優良者,經本府同意後至多可再續進用1年。
三、為提供本縣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者公平之工作機會,雇用人員雇用期滿者將不再重複進用,請運用單位轉介就業中心協助進入一般職場。
四、核備雇用人員需參與本縣自立脫貧方案,並完成理財教育課程時數要求。

柒、工作項目:
一、社會救助服務:協助低(中低)收入戶案件申請受理及各項福利諮詢服務及其他文書處理。
二、社會福利服務:協助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事項,各類社會福利服務設施之場地清潔維護及管理。
三、其他社政業務交辦事項。
 
捌、待遇:
一、以工代賑人員薪資依勞動部公告當年度每小時基本工資,每日工作以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為原則計算,每月薪資總額計算不得超過當年度公告之基本工資。
二、運用單位應對以工代賑人員辦理勞工保險(不含就業保險)、健保、職災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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