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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2024/01/01勞資科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補習學費、機車考照規費補助及技術士證照獎勵實施計畫

113年1月1日起公告實施,※原「花蓮縣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身心障礙特種考試學費補助實施計畫」同日廢止。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4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鼓勵本縣身心障礙者參加考選部舉辦之國家考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取得機車駕駛執照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舉辦之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技術士證照,促進就業。

三、申請對象及資格:

(一)申請日符合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申請國家考試補習學費補助者,需報名參加合法立案補習班所開設之國家考試補習課程(面授、視訊班、函授),並於繳費日後2年內檢附國家考試之到考證明為限,發票或收據開立之繳款日需於113年1月1日之後。

(三)申請機車考照規費補助者,需取得機車駕駛執照及檢附取得日起3個月內花蓮縣境內工作證明為限,但經吊銷駕照期滿後重考者不得申請補助。

(四)申請技術士證照獎勵者,需取得技術士證照及檢附取得日起3個月內花蓮縣境內工作證明為限。

(五)駕照及技術士證照取得時間均需於113年1月1日之後,且申請人應於取得日次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四、補助金額及標準:

(一)國家考試補習學費:以本計畫公告實施後每人申請補助一次為限,且依實際繳納學費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萬元為上限,如向補習班申請退費之情形,不得申請補助,已獲補助者,應繳回補助款。

(二)機車考照規費:以本計畫公告實施後每人申請一次為限,補助機車考照報名費(不含重考費)及駕駛執照領照規費,補助金額依主管機關收費標準為基準。

(三)技術士證照獎勵:以本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分級別每人申請一次為限,獎勵金額分別為甲級5,000元,乙級3,000元,丙級或單一級2,000元。

(四)申請人如有以不實證明冒(溢)領情事經查獲者,除予以追回補助或獎勵款外,申請人及開具證明單位須負法律責任。

五、申請補助期間:受理申請及審查期間:本作業原則分三期辦理。

(一)第一期:前一年度12月(112年度(含)以前除外)至當年度3月收件之申請案於4月審查。

(二)第二期:當年度4月至7月收件之申請案於8月審查。

(三)第三期:當年度8月至11月申請案於12月審查。

(四)倘申請補助金額累計數逾當年度預算時,得簽准後於次年度辦理。

六、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申請書制式表格得向本府索取):

(一)申請國家考試補習學費、機車考照規費補助及技術士證照獎勵共同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表。

2.身分證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領據。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申請國家考試補習學費補助(請檢附下列文件):

1.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

2.准考證及到考證明影本。

(三)申請機車考照規費補助(請檢附下列文件):

1.機車駕照影本。

2.主管機關規費收據正本。

3.工作證明正本。

(四)申請技術士證照獎勵(請檢附下列文件):

1.技術士證照影本。

2.工作證明正本。

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聯絡電話 03-8227171#318或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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