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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2024/01/22

勞動部於113年1月17日勞動條4字第1130147544號令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本次將本細則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另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本法第五條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組成代表之規定,自113年3月8日施行,基於實務需求,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改聘(派)之過渡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之1)
二、
配合本法強化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規定,增訂「共同作業」、「持續性性騷擾」之定義,及雇主「知悉」性騷擾時點之意涵。(修正條文第4條之2)
三、
定明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結果,均應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4條之3)
四、
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如有不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審定,定明其後續救濟途徑。(修 正條文第4條之4)
五、
配合本法修正之施行日期,定明本細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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